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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三支一扶行测常识判断:交通肇事罪

2020-04-0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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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常考点,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即列出具体事例,选择相应的罪名。

  根据刑法总则中规定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同时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认定具体犯罪的罪名。首先,交通肇事罪主体需符合规定,从年龄的角度考虑,其应符合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从精神状况的角度考虑,其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交通肇事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再次,交通肇事的客体在刑法学界略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是侵害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有认为是侵害交通安全,也有认为是侵害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后,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明确了构成此罪需有实际损害结果,即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而后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重大损失的程度。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交通肇事罪的学习过程中,除对基本的构成要件掌握外,还应当掌握考试中易出现的重点与难点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总结而言,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主要分成几种情形进行区分。第一,无逃逸情形,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在考试中,如若出现案例题,需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定罪量刑。

  【例题】(单选)赵某和妻子王某参加朋友的婚礼后,由赵某驾车回家,王某坐在后排座位上,赵某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一个小学生,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该学生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王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A、不构成犯罪

  B、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C、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乘车人即王某指使逃逸,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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