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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满足第十一条(一)、(二)、(三)款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经省水利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
(二)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二区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
(四)已公布实施的国家或水利行业标准制订的起草人。国家级工法的第一完成人。
(五)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提供5项专业业绩参考)。
第十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水利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满足《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要求。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四)考试与评审。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工程师限参加省厅中评委评审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评价考试成绩为评价的量化指标之一,评审时取3年内最高分计入。
第三章 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技术开发、信息化建设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或转让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综合技术课题项目(且至少为单项课题报告的主要编写者)1项以上;
4.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
5.参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6.参与完成应用科技专题项目1项以上;
7.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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