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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水人〔2018〕33号)

2019-06-1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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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二)“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三)“主要参加者”、 “主要参与者”和“主要编写者”是指项目、课题、工程排名2~3位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 “一般参加者”和“一般编写者”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即前述两项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厅级”指省辖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厅、司(局)级;“县(市)级”包括县本级以及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经委、农委(办)等。

(六)“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七)“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八)“有指导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九)“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各条件中2项超过50%(含)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1项。如: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1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2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

(十一)水利类及水利类相关专业应结合实际从事的水利工作岗位理解,如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工程力学、交通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信息化、地质工程、测绘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

(十二)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三)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2009〕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解释

3.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4.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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