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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海县教育局、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1.拟聘用人员大学毕业后,凭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荣誉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等到宁海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到。报到时间2023年7月1日-15日(工作日)。
2.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须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解除原聘用(劳动)合同;2个月内未解除的,视作放弃聘用资格。
3.宁海县教育局审核拟聘用人员档案,如符合招聘条件,报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
4.被聘用人员按规定须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和五年服务期。
5.试用期内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包括身体、心理不符要求)的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届时予以解聘。
6.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未在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届时予以解聘。仍未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归国(境)人员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届时予以解聘。
报考职高学段除语文、数学、心理健康、体育外的其他学科岗位,未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考生必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届时予以解聘。报考职高学段语文、数学、心理健康、体育学科岗位、初中和小学学段学科岗位、特殊教育学科岗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否则届时予以解聘。
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7.若发现被聘用人员存在与报考条件不相符,或提供材料失实等情况的,已签订协议和已办理的各种聘用手续均无效,予以解聘。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属于中组发[2021]11号文件规定不得录用情形之一的;
(2)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有舞弊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按时报到,不服从分配的;
(4)公示有异议且查实有问题的;
(5)其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五、递补规定
(一)面试实施3天前,因面试对象书面确认不参加面试而产生的空缺,可在该学科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予以递补。递补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或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放弃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或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二)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的,均在该学科岗位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三)因考核不合格或本人放弃考核的,均不再递补。
(四)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若出现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五)递补人员名单在宁海县教育局网站上公布。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招聘的教师由宁海县教育局统一分配。各学科招聘岗位根据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先统招后定向的顺序依次确认拟签约对象。定向招聘岗位按该学科总成绩高低次序由高分者优先选择定向学校。
2.拟聘用的师范类毕业生,获大学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可直接分配在城区学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荣誉(需在大学四年期间至少获得二次),并且测试成绩优秀,城区有学科需求岗位,可优先分配到城区中小学工作(如定向考生,应在定向学校服务满五年后,可选择回城区学校)。
3.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本公告由宁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4-65259687、65259627
监督电话:0574-6525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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