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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2021-10-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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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公告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拟录用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考察人选。考察人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复核相关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五条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时,是否递补考察人选、具体递补原则和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因失察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和考察人选以及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相关人员等在考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考察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对有关招录机关录用考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8a81f6d07c74c460017c7e4bbdcf038a&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3002000c&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a3240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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