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人员: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瓯海区户籍:
2、在瓯海区相关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工作;
3、人事档案挂靠本区人才交流中心。
其余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
1、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
2、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
已获浙江省统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认定范围
瓯海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和“初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2018年9月21日至27日。申报对象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8年9月28日至29日。
现场确认地点:瓯海区教育局408会议室(瓯海区娄桥街道云回路 瓯海区新行政中心8号楼4楼东首)。
现场确认须携带以下所有材料:
(1)报名号信息;
(2)《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统一用A3纸双面打印;
(3)《思想品德鉴定表》填报后网上打印,由工作单位填写(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填写) 并盖公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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