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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县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教人〔2018〕62号)和《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顺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泰顺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泰教人〔2016〕25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审工作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我县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
(二)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三)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农村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乡村教师(全县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条件比较艰苦或地理位置边远的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评聘职称时,对课题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评审办法
高级教师职务推荐办法按照市教育局相关文件执行,一级教师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岗位空缺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岗位有空缺的学校,按不超空缺岗位数的三分之一推荐上报;岗位无空缺的学校除符合“退二进一”办法可按规定推荐上报外,原则上不得推荐上报评审。
(二)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四)量化考核。量化考核包括教学水平面试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1。
(五)专家评审。县教育局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量化考核的成绩进行审核,根据教学水平面试成绩的60%与综合考核的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名,结合材料和岗位情况,进行差额评审。
(六)公布结果:评审结果在泰顺县教育局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监督。
四、管理措施
1.下列人员暂缓申报:
(1)近两年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当年受行政警告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3)工作表现差,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胜任教学、班主任工作的;
(4)当年1月1日以来累计请事假1个月以上者或病假3个月以上的;
2.把好考核初审关。学校(单位)对符合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评分,并进行公示,无疑议后,上报教育局人事科,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3.各校必须严肃查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弄虚作假现象。发现填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件或窃取他人成果等问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年和今后三年申报评审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严肃纪律。
4.各校要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小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负责对本校申报对象进行考核、评议和推荐工作。
5、材料要求
(1)档案材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规范,分类装订成册。单位填写的《泰顺县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要真实无误,中文打印。《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要分类填写,并发邮件至:dongzhichi@163.com。
(2)破格申报的对象,需填报《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同时必须在《花名册》相应栏目注明破格字样,且依照破格条件写出破格理由,注明符合哪几条破格条件,并附相应破格材料。
(3)各校报评材料必须先送学区教办审核(直属学校与民办学校直接上报人事科),先由学区教办验审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签字后原件、复印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一并送县教育局人事科。
6、材料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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