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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网-辞职先删同事微信 理由竟然是……

2018-12-1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从法律上讲,微信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因为,在微信中存储着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秘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就会扰乱私人生活安宁。不仅如此,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工具,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公司领导,如果贸然干预员工微信,就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通信自由之嫌。

的确,隐私权是一种自愿自主的权利,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如果在这一删除微信的过程中,公司领导,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是不是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了呢?从报道情况看,王先生之所以,自愿配合,,背后还是答应,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删除,否则不签字,的公司,强制要求,。但这么的,你情我愿,,恐怕并不能对侵犯隐私权等行为免除法律责任。

或许,在该公司方面看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我们行业互相挖墙脚,,,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才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但问题是,保护商业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况且在他的手机中有同事微信,也并不能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台,也是生活工具,又怎么能作为商业秘密呢?

如此商业保护的借口,遮不住违法乱为的破洞。无视法律规定,给人才流通设置障碍、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受害者有权得到法律救济,而有关企业也应当好好反思,尽快补上法治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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