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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见义勇为奖励“上不封顶”彰显英雄无价

2021-06-2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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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已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提高了见义勇为县级奖励基数,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2000元以上”修改为“5000元以上”,且“以上”二字表明“上不封顶”。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5000元以上,且上不封顶。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褒扬和保障性措施。云南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上调见义勇为奖金基数起点,且“上不封顶”,政府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进行激励,让平民英雄们不再“流血又流泪”,不仅能够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助人、向善的社会风气,也诠释了精神价值的可贵之处。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就是我们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褒奖的一种正义行为,它不仅能在危急关头挽救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而且也能向全社会传递正能量,弘扬正义感。可以说,见义勇为之举,值得被肯定、被保护、被表彰。但现实中,不少见义勇为人员在一时得到赞扬和关注,热潮过后,他们的困难和苦衷无人问津,生活陷入窘境, 后顾之忧得不到合理解决。

见义勇为者在危急关头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并不是为了“奖励”,更不是为了“出名”,而是出于一种善举和正义,但不少见义勇为者遭遇“流汗流血又流泪”的事例也并不少见。这就需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包括社会各界,都能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弘扬和褒奖见义勇为者,为见义勇为者“撑腰”“鼓起”,这才是善待见义勇为者,为解决后顾之忧的最合理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从法律层面的补偿和责任豁免的“护身符”,让民众有了“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底气,敢于出手见义勇为。但是,如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或补偿,规定“封顶”的数额,那么,一部分因见义勇为遭受重大损失的见义勇为者,就得不到合理的奖励和补偿,不但会导致他们“流血又流泪”,也将会打消广大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无论是国家层面补偿和责任豁免的“护身符”,还是云南省上不封顶的“奖励”,它们所传递的都是同样明确的信号,那就是社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肯定、充分支持,给予每个人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同时,这也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保护好见义勇为者的高尚的道德品质, 精神价值无可估量。

 

内容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整理:展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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