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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51名)

2020-07-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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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海宁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海委办〔2007〕4号)、《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4〕124号)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共有39家事业单位推出岗位51个,计划招聘工作人员51名。具体的招聘单位、招聘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等详见《2020年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及岗位要求表》(以下简称招聘计划),请于7月3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页面(http://www.haining.gov.cn/col/col1460434);

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rs.com)。

其中,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页面作为发布公告(通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相关信息的主要平台。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宁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20年7月10日户口所在地为准),部分岗位面向嘉兴市、浙江省、全国范围招聘(详见招聘计划)。

2.海宁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和在海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品德,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热爱本职工作。

3.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要求在18至35周岁(即1984年7月10日至2002年7月10日期间出生),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和专设面向退役军人岗位报考人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9年7月10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4年7月10日以后出生)。

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要求,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相关要求

(一)招聘岗位设开考比例。同一岗位缴费确认人数低于招聘计划人数3倍的,将相应取消招聘计划。

(二)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专业目录设置及审查认定。

(三)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在2020年7月1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考。

(四)“面向大学生村官岗位”的报考对象: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留村任职的人员。服务期计算截止到2020年7月10日。

(五)专设面向退役军人招聘岗位的范围对象:应征入伍时为嘉兴市户籍的退役军人或2020年7月10日户口在嘉兴市的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受处分的,不得报考)。

(六)专设面向海宁市辅警招聘岗位的范围对象:我市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直接使用的,与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签订用工合同,协助公安民警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膳食、保洁以及治安志愿服务除外)、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且连续在我市从事公安辅警工作2年及以上,表现优秀,目前仍从事公安辅警工作的。

(七)专设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的范围对象:具有海宁市户口(以2020年7月1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体四级、视力四级、听力四级。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次招聘的范围对象:

1.现役军人和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

2.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在读的,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

4.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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