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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市鄞州区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1名)

2021-05-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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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鄞政发〔2007〕8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119号)和《宁波市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意见》(宁动联〔2018〕1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公开招聘1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对象

  从鄞州区入伍且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本公告所指鄞州区为目前鄞州区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5年5月10日及以后出生),专业、户籍不限;

  (四)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如为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处分,或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或在服义务兵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判刑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不得报考。

  四、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资格确认

  时间:2021年5月24日-5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鄞州区天银路76号)。

  1、现场报名、资格确认要求: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报名表(附件1,近期免冠一寸照粘贴在表上)、《考生健康申报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已取得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应届生提供学校在读学生证、学籍证明)、入伍通知书或入伍证明、退伍证等相关证明。以上证件等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考试。通过资格确认的当场发放《笔试通知》。

  2、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指标比不足3:1的,则相应取消该岗位招聘指标。取消的招聘指标将于资格确认后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上公布。

  (二)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面试均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

  1、笔试

  笔试时间初定2021年5月29日 (具体时间以《笔试通知》为准)。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笔试通知》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笔试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写作,总分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遇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一般于笔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公布。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100分,不足70分者淘汰。考生凭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参加,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由此产生的空缺名额不递补。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一门公共知识。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公布。

  (三)体检

  入围体检对象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组织相关部门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考察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五)公示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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