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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瑞安市医疗服务集团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公告(216名)

2021-05-2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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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招考公告浙江医疗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1.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入围资格复审对象。如笔试成绩同分的,如考试总成绩同分的,取《专业知识》成绩高者;如两科成绩均相同的,另行加试。

对实际参加笔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2:1的岗位,设置入围资格复审最低分数线,其最低分数线为实际参加笔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大于等于2:1的岗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分数。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公布,请密切关注网站信息并登陆查询。

2.资格复审时,按岗位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21年瑞安市医疗服务集团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技人员报名表》(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学信网中下载打印)、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考试成绩报告单)及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1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4)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瑞安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6)本人近期单寸免冠彩照2张。

3.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岗位资格条件不相符者,视作不具备招聘资格条件;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空缺名额在该岗位考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无递补人选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名额。

(六)体检、考察

1.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人员。

2.体检时间和集中地点另行公告,详情见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网站。体检工作参照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不合格、体检合格后放弃的或自愿放弃体检的,其空缺岗位其空缺岗位不再予以递补。

3.经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文件执行。若入围考察人员为2021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否则按考察不合格处理。

4.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公示、聘用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须在聘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聘用手续办理,如本人放弃聘用资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聘用对象一律要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人员聘任要根据招聘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而定。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公告公示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5月27日。考生对用人单位的专业设置有异议的,应在5月24日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用人单位经研究认为确需增加专业的,须在5月25日前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增补意见。

(二)落户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2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前确认本人落户情况。

(三)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5月27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其所学专业的认定以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此类报考人员的大学英语等级成绩不作要求。

(四)瑞安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报考的,须在2021年5月27日前取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专升本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研究生不得报考;

2.已与瑞安市医疗卫生单位签订就业意向书和就业协议书的人员不得报考;

3.原与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签订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在校期间解除协议未满五年或在基层卫生院服务期内解除协议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报考;

4.法律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六)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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