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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获奖学金、获得荣誉按最高加分项分别赋分1次,重复获得的不进行累计。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面试成绩×90%+赋分分值(10分);
(五)签订协议
各招聘职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如总成绩相同,分别以学历、执业资格序列高者列前),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与应聘人员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并当场发给《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系统招聘卫技人员拟聘用通知书》。
(六)体检
根据招聘工作安排,统一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检费用个人自理。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资格。
(七)考察
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件执行,具体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对象应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个人档案转入上虞区人才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八)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
考生放弃体检或被取消入围、拟聘用资格或体检、考察出现不合格者,在公示前,按高分到低分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公示后缺额不再递补。
如有联合招聘岗位,根据公告推出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择岗结束后不再递补,并对拟聘用对象进行公示。
拟聘用人员根据聘用单位通知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凡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作淘汰处理,已聘用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3.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人员,不宜报考相应职位;
4.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聘用合同的;
5.经审核毕业生档案中有不宜聘用情形的。
(二)符合赋分条件的考生,在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将符合赋分条件的资料(文件、证书等)原件、复印件、连同报名表一并上交办理赋分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三)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总院、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妇幼保健院分院、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第二人民医院分院(崧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丰惠分院聘用人员列入报备员额编制管理,绍兴市上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百官分院、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驿亭分院、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盖北分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皮肤病防治分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东关分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汤浦分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梁湖分院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首次聘期五年。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调动或报考其他单位。聘用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本公告中的全国重点高校毕业生是指:根据教研函〔2022〕1号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名单见附件4。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毕业生是指: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省重点建设高校毕业生。具体名单见附件5。
(五)具有双专业的毕业生,不能以辅修专业报考。
(六)人才政策:首次新引进(指入职前未在上虞区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医学毕业生(定向培养生除外),与用人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享受房票补贴(房票不得与一次性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等优惠政策重复享受)、满一月起可享受安家补贴等相关人才政策。
(七)考生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如因选报岗位不当或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考试或聘用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八)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10月9日人社部第35号令)执行。
(九)招聘过程中未尽事宜,由考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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