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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结合报考人员提供的资格复审材料,对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岗位资格条件不相符者,视作不具备招聘资格条件,资格复审不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空缺名额在该岗位考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体检、考察
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确定为入围体检对象。入围体检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体检,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入围体检人员在妊娠期的,须在体检工作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体检,否则取消入围考察资格。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入围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公告发布后,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入围资格的,其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202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并提交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否则按考察不合格处理。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公示、聘用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将不予聘用;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须在聘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聘用手续办理,如本人放弃聘用资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在职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行负责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交相关解除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时限及要求提交相关解除证明材料,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对象一律要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人员聘任要根据招聘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而定。
公告中未对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作出具体要求的岗位(0201综合管理除外),如未取得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在录用之日起3年内取得,逾期未能取得,聘用单位一律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考生对招聘岗位的专业设置有异议的,应在2023年6月1日17:00前(逾时不再受理申请)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经研究认为确需增加专业的,须在2023年6月2日16:00前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增补意见,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后于报名开始前发布补充公告。 (二)截止到2023年6月5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四)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考生在招聘过程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或扰乱报名秩序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且2年内不得参加瑞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五)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执行。
(六)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复习参考用书,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安市卫生健康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瑞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7-58906070
2023年瑞安市医疗服务集团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人员岗位一览表.xls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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