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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义乌市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23-08-0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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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招考公告网课班级面授班级学历提升资格证类培训


时间:2023年8月10日9:00—8月13日17:00。

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选定的岗位进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

(四)查询(改报)

时间:2023年8月14日9:00—8月15日17:00。

已报名人员登陆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并接受资格初审,考生修改个人信息提交后,务必重新选择岗位再次提交进行报名,仅更改个人信息未重新选择岗位的均为报名无效,未及时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网上资格初审由各招聘单位负责。

(五)公布核减岗位

报考人数不足招聘计划1.5倍时,按报考人数的1/2(四舍五入)核定招聘计划。仅有1人报考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硕士研究生(临床、口腔和中医专业为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报考的岗位除外。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的相应信息在卫生健康局网站公布。招聘计划取消的,应聘该岗位人员可在核减或取消计划公布起24小时内进行改报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

(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3年8月23日—8月25日。

已通过报名审核人员须在浙江省卫生健康人才网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笔试

笔试主要检验报考人员专业知识,题型为客观题,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初定为2023年8月26日,各岗位笔试科目详见附件1,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考试时考生自带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橡皮和卷(削)笔刀等)。笔试成绩在笔试后两周内公布,不接受成绩复核申请。

(八)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对象。入围成绩末位有多人同分的,一并入围资格复审。入围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对象。缺考或笔试成绩为0分,以及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取消成绩者,不得入围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招聘单位实施,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时应提交《义乌市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表》(粘贴一寸免冠近照)(附件2);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信网查询结果以及其它报考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线上报名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复审开始48小时前,若取得资格复审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在该岗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资格复审后若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九)面试

1.资格复审通过人员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检验报考人员综合素质,内容为公共题,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人员等于或少于招聘名额的岗位,面试成绩合格分为75分)。    

2.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要求准时到达规定地点或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等面试凭证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相关岗位不递补。 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核。

(十)体检

1.各岗位按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60% + 面试成绩×40%) 。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在总成绩相同情况下,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如遇再相等的,可进行加试。

2.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色觉异常(色弱或色盲)的,体检结果为不合格。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十一)考察

体检结束后,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 执行。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聘用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或在公示前放弃聘用资格的,该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十二)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义乌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决定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

(十三)聘用

确定聘用人选后,办理聘用手续(外地户口的,聘用之前须将户口迁移至义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办理报到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入围面试须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由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聘用手续)。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2023年应届毕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不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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