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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招考公告|网课班级|面授班级|学历提升|资格证类培训
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如总成绩相同,分别以笔试成绩、学历、执业资格序列高者列前。
9.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检费用个人自理。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资格。
10.考察
考察参照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具体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对象必须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个人档案转入上虞区人才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11.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被取消入围、拟聘用资格或体检、考察出现不合格者,在公示前,按高分到低分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公示后缺额不再递补。
如有联合招聘岗位,根据公告推出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原报名单位和岗位确定拟聘用单位和岗位。
拟聘用人员根据聘用单位通知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报到,凡逾期不报到或者相关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期为五年。
聘用到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五年内不得调动(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拟聘用公示结束后放弃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2年内不得报考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此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四、其他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作淘汰处理,已聘用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3.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聘用合同的;
4.经审核毕业生档案中有不宜聘用情形的;
(二)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或聘用(劳动)合同,公示结束后30天内不能提供解约或解聘证明书的不予聘用。
(三)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招聘岗位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四)具有双专业的毕业生,不能以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报考。
(五)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10月9日人社部第35号令)执行。
(六)人才政策:首次新引进(指入职前未在上虞区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医学毕业生(定向培养生除外),与用人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享受房票补贴(房票不得与一次性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等优惠政策重复享受)、满一月起可享受安家补贴等相关人才政策。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享受学费代偿政策。
(七)招聘信息中未尽事宜,可与招聘单位联系咨询。
咨询电话:0575-82116899
派驻区府办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575-8212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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