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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1.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在聘编外职工不得报考。
2.新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本次招聘工作受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8938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