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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医学类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公开招聘卫技事业人员39名。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指标(详见附件1)
二、招聘范围、对象
普通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研究生、普通高校历届毕业研究生。
招聘岗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应聘基本条件
应聘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在1983年12月26日(不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在1978年12月26日(不含)以后出生;
3.具有与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相对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4.具有与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方向)相对应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5.身体健康;
6.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国(境)外毕业生应聘时,同时须已取得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参考所学主干课程为准[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毕业的国(境)外毕业生可等同于国内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但须在2025年1月31日前取得并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余姚市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在编和已被确定为拟聘用(录用)人员(含考察对象)不列入本次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程序、办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面试、体检、考察、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及办法是:
1.报名。
时间:2024年1月10日,上午8∶45—11∶30,下午14:00—16∶30。
地点:余姚市卫生健康局3号楼一楼(舜水南路121号)。
办法: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本科学历学位证书、高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和岗位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普通高校历届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包括本科学历)和岗位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24年国(境)外应届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在读证明、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境)外其他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包括本科学历)、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岗位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2023年毕业生最迟在2024年1月31日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名称不一致的提供课程表。所有应聘者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2),提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3张,并提交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的设计材料(无法确认研究方向的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接受资格审查。
要求具有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岗位,培养(训)方向须与专业(方向)要求相符;其中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生由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培训方向、培训周期相关证明,并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成绩合格证明)。
未列入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的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要求提供主干课程和学校相关证明。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无效。
2.面试。通过报名资格初审者,直接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及口头表达、反应、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时间定于报名次日,地点以报名现场通知为准。
3.体检。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指标以1:1的比例组织体检(若同一招聘岗位应聘者面试成绩并列的,则另行增加测试内容)。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如有补充规定,则在体检前公布)。体检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时间定于面试次日,体检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4.签约。体检合格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体检合格结果公布一个月内签订就业协议书,逾期视为放弃。
5.考察。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2021年9月17日发布)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考察不合格者淘汰。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考察对象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将本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应材料交至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验证;2024年国(境)外应届毕业生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应材料,且在2025年1月31日前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逾期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6.聘用。考察合格者为拟聘用对象,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权限批准后予以聘用(已参加工作的拟聘用对象,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手续),并办理报到聘用手续;有异议的,经核实如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拟聘用的具体专业岗位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考生不服从拟聘用专业岗位安排的,视作放弃聘用资格。
体检合格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个人档案或拟聘用人员逾期不按规定报到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取消聘用资格。
五、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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