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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绍兴新昌县卫健系统第六次校园招聘医技人员公告24人

2024-03-3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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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新昌县卫健系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县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县卫健局、县人社局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新昌县卫健系统第六次校园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条件

2024年我县卫健系统第六次校园公开招聘计划招聘医技人员24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2024年新昌县卫健系统第六次校园公开招聘医技人员计划表》(附件1)。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30日(星期六)9:00-12:00。

2.报名地点:温州医科大学茶山校区田径场。

3.招聘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2023年及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8年3月30日之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45周岁及以下(1978年3月30日之后出生),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4.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2024年毕业生需提供的材料:报名表(附件2)、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各学科成绩单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研究生还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无法提供纸质就业协议书的,须提供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或学籍证明原件。

其他人员应提供报名表(附件2)、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研究生还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的,视作不符合应聘要求。

资格审查合格的,现场领取面试通知书。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无效。

5.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岗位,将根据招聘单位意见适当降低招聘比例或核减、取消招聘计划(其中招聘计划3名及以上的岗位,按1:2确定)。已报考但要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及时联系,并允许其改报其他符合应聘条件的岗位。

6.如本次招聘面试后出现岗位(专业)空缺,在符合该空缺岗位(专业)招聘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在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布前,经招聘单位和考生双方同意后,允许面试成绩没有入围签约首次报考岗位(专业)的考生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改报该空缺岗位(专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布后,所招聘岗位缺额不再递补。

7.下列情形同等对待: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三、考试

考试采用面试的方法,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时间、地点现场报名时通知。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体检、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面试成绩并列的通过加试确定)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考察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拟聘用人员不按时办理聘用手续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报考岗位所需证明的,均视作放弃。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过程中自行放弃或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资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职业发展与待遇

1.新昌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新昌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妇幼保健分院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制,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卫健系统招聘人员聘用后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购房补助最高可享受60万元,每年3万元为期3年的安家补贴,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学历)购房补助可享受20万元,每年2万元为期3年的安家补贴,如有最新的高层次人才政策,则按最新的执行。其他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等政策可分别咨询各单位,联系电话见《2024年新昌县卫健系统第六次校园公开招聘医技人员计划表》(附件1)。

七、其他

1.经招聘进入卫健系统事业单位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聘用人员3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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