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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州安吉县面向基层首次开展中医师承定向培养(59人)公告

2018-07-02   来源:安吉县卫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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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培养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按培养计划,组织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培养对象签订定向村级卫生服务站培养协议。因培养对象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从该服务站报名对象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替补对象,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培养对象。

四、学习费用

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定向村级卫生服务站从业的培养对象,其在中医师承培训班3年期间的师承经费、在校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及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在医疗机构1年试用期的住宿费和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标准为6万元/人,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相关费用由培养人先行支付,与乡镇(街道)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后补助总额的60%,服务满5年后补助剩余40%。

五、就业与待遇

培养对象根据培养计划和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定向村级卫生服务站从业的培养对象,通过考试后列入所在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事业编制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六、违约条款

(一)培养对象根据培养计划和要求,在规定年限8年内(从与卫生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开始计算)未能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视为违约行为,培养费用自行承担,不予签订聘用合同;

(二)培养期间中途退出、或未按培养要求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不回定向村级卫生服务站工作,均视为违约行为,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

(三)通过考试招聘为乡镇(街道)卫生院的事业人员,因个人原因离开定向岗位的,视为违约行为,事业编制不再保留,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特殊情况经县卫计局调配的除外;

(四)培养和工作期间,因严重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即视为违约,培养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收回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如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身体患病或服兵役以及其他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和完成工作年限的,不视为违约。

  七、其它事项

未尽事宜,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面向基层开展中医师承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8〕31号)及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培养对象签订的定向培养协议书执行。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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