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监察体制和派驻机构全覆盖两项改革,经市委同意,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面向全国公开选调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纪检监察宣教基地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和招聘职位
(一)职位一
根据编制、职位空缺情况,面向全国公开选调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15名。
(二)职位二
根据编制、职位空缺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纪检监察宣教基地工作人员10名。
二、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律意识强,社会形象好;
3、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勇于同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选调或招聘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本次选调或招聘涉及的工作年限或服务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7月1日。
(二)职位条件
1、职位一:
(1)中共党员;
(2)各省省辖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登记备案的担任科级正职及以下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及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3)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18年7月1日),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科员不超过30周岁(198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5)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职位二:
(1)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本科学历要求1990年7月1日后出生,硕士要求1988年7月1日后出生,博士要求1983年7月1日后出生;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1983年7月1日后出生;
(3)对拥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根据岗位需要可优先聘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党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即在读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报考);
4、在职人员未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部门同意的;
5、按照政策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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