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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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温州市洞头区教育局关于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09-1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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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教师资格管理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师函〔2018〕41号),现就温州市洞头区2018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凡符合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持有洞头区户籍(包括灵昆街道)或在洞头区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工作的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区,但人事档案挂靠洞头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均可报名申请:

(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认定范围

洞头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温州大学师范教育类学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向鹿城区教育局申报认定。

温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2018年9月21日至27日。申报对象点击洞头区政府网公告栏里下载查阅《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18年9月28日至30日。

2.现场确认地点:洞头区新城二期新行政审批中心一楼教育窗口,咨询电话0577-63482326,联系电话:0577-63382138,联系人:汪秀英。

注意: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为温州市教育局。

申报人员于2018年9月28日至30日登录http://jsy.wzer.net/stats或扫描二维码(附件),进入“高中、中职及中职指导师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提交系统”,将申请材料逐一录入系统提交受理,勿需到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须携带材料:

(1)报名号信息;

(2)《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统一用A3纸打印;

(3)《思想品德鉴定表》填报后网上打印,由工作单位填写(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填写) 并盖公章(市外户籍的,需在“有无犯罪记录”栏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单位(包括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试点工作启动前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校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实习等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县级及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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