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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秋季海宁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8-09-1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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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和《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就做好2018年海宁市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幼儿园、小学、初中类别要求大专或以上学历,高中类别要求本科或以上学历。)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修学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简称国考),成绩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申请任教语文学科的要求二甲,其他二乙或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具有海宁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海宁(需人事档案在海宁)。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海宁的人员需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认定机构及其受理的申请类别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由就读学校集体办理,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请回生源地办理。

海宁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只受理认定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工作(以人事档案管辖权为准)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

对于高中和中职类的教师资格申请,我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作为嘉兴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下设的服务点,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人事档案或户籍在所属县域内)“高中”及“中职类”国考考生的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服务工作,认定机构仍是嘉兴市教育局。

三、认定程序

1.报名

(1)网上申报:申请人员根据自己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于9月17日至10月19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报名。(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文件精神,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请各位申请者妥善安排好时间,不要错过报名。)其中认定机构的选择,高中类别选择“嘉兴市教育局”海宁服务点,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类别的选择“海宁市教育局”。

2.体格检查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请自行下载体检表,贴上照片后,于10月8日至11月2日(早上7:50开始,下午不受理)自行至海宁市中医院五楼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体检前几日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必须空腹,体检时必须带上申请人本人身份证,逾期、不在指定医院体检均无效。体检结束后,我中心会派专人拿回体检表。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中医院体检中心电话:0573—89260232

 

(2)现场确认:11月8日-9日。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完成网报者,携带所需材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确认时间:每天的8:30-11:00和14:00-16:00。

确认地点:海宁市海州西路22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逾期未进行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确认提交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者网上填报信息后下载,用A3纸张双面打印、签署姓名并贴上二寸照片)。

(2)《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并填写及盖章,村、居委会盖章无效。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15年9月以后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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