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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教学能力与效果考核得分计算
课堂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工作工作综合业绩、教学水平面试等三项分数累计形成汇总分,该汇总分排名前25%的为A档,排名25-60%的为B档,排名60-90%的为C档,排名后10%的为D档。
A档参评对象本项得分=40+(A档对象得分-A档对象最低分)/(A档对象最高分—A档对象最低分)×5。
B档参评对象本项得分=30+(B档对象得分-B档对象最低分)/(B档对象最高分-B档对象最低分)×10。
C档参评对象本项得分=20+(C档对象得分-C档对象最低分)/(C档对象最高分-C档对象最低分)×10。
D档参评对象本项得分=10+(D档对象得分-D档对象最低分)/(D档对象最高分-D档对象最低分)×10。
四、考核评价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学校要成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与县教育局《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教育教学能力与效果考核评价指导意见》相配套的考核实施方案与细则,负责考核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格考核。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定期按时、实事求是地对教师每学期的教育教学能力与效果进行考核,并将每学年的评定结果如实填写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上。如果发现在考核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科学引领。学校要根据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教师职业特点,完善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引领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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