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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龙港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137人)

2021-08-0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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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招考公告浙江医疗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5)岗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

2.资格初审时间:

时间:2021年8月21日8时—8月24日17时。

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岗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在其个人网上报名表里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对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查询并重申报名

时间:2021年8月25日8时—8月26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重申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并接受资格初审。重申报名资格初审时间为8月27日8时—8月27日17时。未及时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三)缴费确认

时间:2021年8月28日8时—8月29日17时。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收费的复函》(浙价费〔2018〕21号)文件规定,每科考试收费50元。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考生未按时缴纳考试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本次招聘部分岗位设置开考比例,开考比例详见附件1。资格初审后同一岗位缴费确认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开考比例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并在龙港市政府网及时公布;未注明开考比例的,按实际报名人数开考。招聘计划取消的,允许已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于2021年9月3日8时—17时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改报处理,并退还报考费。

(四)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时间:2021年9月6日8时—考试当天

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录考试录用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

如因报考人员未及时打印准考证或因保管不慎丢失准考证,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

(五)考试

1.考试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健康承诺书(附件2)、笔试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试方式及内容: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内容为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总分为100分。

3.考试合格分数线:本次考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考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列为资格复审对象。

(六)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对象: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对象。若比例内末位考试成绩相同,依次以学历高者(学历相同的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优先)、职称高者、毕业时间早(按年度)的优先,如不能区分,则通过抽签确定;

2.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以在龙港市人民政府(http://www.zjlg.gov.cn/)、龙港市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lghosp.com/)公布的时间为准。不再另行通知,届时请考生密切关注;

3.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簿。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岗位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考人员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自行查询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证件(证明)不全或证件(证明)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相符,视作不具备招聘资格条件,取消录取资格。

5.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的,视作自动放弃入围下一环节资格。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通过所空缺名额在相应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者中有同分的按入围资格复审办法处理;若岗位没有递补人员,则相应减少或取消招聘名额。

(七)体检和考察

1.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携带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作自动放弃入围下一环节资格。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所空缺名额在相应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者中有同分的按入围资格复审办法处理;若岗位没有递补人员,则相应减少或取消招聘名额。

2.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入围人员的体检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 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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