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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浙江舟山市定海区招聘部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2人公告

2021-12-0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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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招考公告网课班级面授班级学历提升资格证类培训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21年12月13日—12月14日(共两天),每日8:30—16:30;

(2)报名地点:定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定海区东山路289号);

(3)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定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报考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报名时应携带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2022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或相关证明,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关证书和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留存报名处)。

根据防疫工作要求,应聘人员应提前做好各项防疫准备。报名时应聘人员应凭身份证、健康码和行程卡,从规定通道,经相关检测后进入报名地点。所有应聘人员进入报名地点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浙江“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以及现场测温37.3℃以下(允许间隔2-3分钟再测一次)。其中“行程卡”绿码但带*号标记的考生,须同时提供当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报名前48小时内浙江省范围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提供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报名日计算,报名前28天内入境人员和报名前21天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参加报名。另外14天内有省外低风险地区来浙返浙的,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应聘人员本人填写,报名时必须出具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证件;若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试、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信息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

2、资格审查

(1)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招聘岗位不进行调剂,12月21日前通过定海区卫生健康局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2)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者发放准考证,发放准考证的时间另行通知。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招聘计划的3倍,报考人数不足招聘计划3倍的,经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资格审查贯穿于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整个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并分别按50%、50%计入总成绩。

1、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内容:

(1)“临床医生1”、“临床医生2”、“临床医生3”、“内科”、“外科”、“临床医生4”、“麻醉科”、 “临床医生5”、 “临床医生6”、“临床医生7(定向)”、“临床医生8”、“临床医生9” 、“临床医生10”、“病理科”岗位笔试内容为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知识;

(2)“超声医学科1”、“超声医学科2”、“放射科1”、“放射科3”、“超声医学科3”、“放射科4”、“超声医学科4”岗位笔试内容为医学影像学相关专业知识;

(3)“护理1”、“护理2”、“护理3”、“护理4(定向)”、 “护理5”、“护理6(定向)”、“护理7”岗位笔试内容为护理学相关专业知识。

(4)“口腔科1”、“口腔科2”岗位笔试内容为口腔医学相关专业知识。

(5)“检验科1”、“检验科带头人”、“检验科2”岗位笔试内容为医学检验相关专业知识。

(6)“工作人员”岗位笔试内容为预防医学相关专业知识; “放射科2”岗位笔试内容为放射医学技术相关专业知识;“药剂科1”、“药剂科2”岗位笔试内容为药学相关专业知识;“针灸推拿医生”岗位笔试内容为针灸推拿相关专业知识。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实践操作技能考试人员名单。如达不到规定比例,则按实际人数确定。

2、实践操作技能考试。实践操作技能考试包括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应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实践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该成绩的人员不能列为体检、考察对象。若取得实践操作技能考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考试的,将在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检和考察

考试完毕,根据“笔试成绩*50%+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成绩*5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并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公示及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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