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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一)普通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24年9月30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材料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不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聘用。
(二)人员聘用后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合同首签6年,其中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察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三)根据省编委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高校、公立医院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3号)文件规定,明确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疗健康集团(市中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市第三人民医院)、宁波一院龙山医院医疗健康集团(市龙山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皮肤病医院招录人员列入报备员额编制管理。
(四)根据相关规定,“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具体按《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截至2024年1月9日,公务员、现役军人、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在相应人事考试中因违纪违规,按有关规定不能报考的人员,不得报考。
(六)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规定的回避情形的,不得报考。对有与领导干部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应聘人员参加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选聘的,领导干部应当按《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落实事前报备制度。
市卫生健康局及其下属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市卫生健康部门无关。
本次招聘在市纪委(市监委)、市人力社保局监督指导下进行。
本公告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74-63838599。政策咨询请在工作日内联系。
附件: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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